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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发布

 

《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发布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企业应将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同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此次由三部委联合发布《意见》,标志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管机制的正式实施。